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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士金、姜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金,姜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李士金,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姜文明,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4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华审判员 张学强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