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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何骏林与蓬江区瑞迪照明厂、田云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骏林,蓬江区瑞迪照明厂,田云,王耀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骏林,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蓬江区瑞迪照明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L33506174。经营者:田云。被执行人:田云,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执行人:王耀灿,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何骏林与被告蓬江区瑞迪照明厂、田云、王耀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均民初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蓬江区瑞迪照明厂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09418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判决清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被告田云、王耀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1774.18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及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范围内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佛山市车管部门及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蓬江区瑞迪照明厂、田云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耀灿名下有车牌号为粤T×××××号及粤T×××××号的车辆二辆,本院依法通知中山市车管所协助查封,中山市车管所反馈因上述车牌号为粤T×××××号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法查封,故上述车辆已无法变现处理。另车牌号为粤T×××××号车辆本院已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变现处理。因被执行人田云、王耀灿所在地属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调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反馈材料显示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田云、王耀灿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蓬江区瑞迪照明厂已不在所在地继续经营。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69634.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未能实际扣押处理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文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