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付东卫、战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东卫,战秀娟,付芝芳,李友花,付效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东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战秀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春,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付芝芳。原审被告:李友花。原审被告:付效典。上诉人付东卫因与被上诉人战秀娟、原审被告付芝芳、李友花、付效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东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付东卫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付东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蓉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刘 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翔飞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