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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人的、李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230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旧店镇东大田村271号。2017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害人王某某因与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孙云芳存在经济纠纷,于2015年7月29日0时许到李某某位于平度市旧店镇东大田村的葡萄地里用镰刀破坏李某某种植的葡萄树泄愤,被李某某发现,李某某遂持斧头追赶王某某。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某用斧头将王某某的面部、腰背部及左上臂砍伤。经平度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面部、腰背部及左上臂多处皮肤裂创,累计创口长度37cm,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所有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