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李利敏、李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李利敏,李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25号原告:王玉琴,女,生于1973年6月30日,汉族,农民,户籍地西乡县,现住西乡县。被告:李利敏,女,生于1977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户籍地西乡县。被告:李长安(系李利敏丈夫),男,生于1976年6月12日,汉族,农民,户籍地西乡县。原告王玉琴与被告李利敏、李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玉琴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玉琴负担。审 判 长 张瑜廷人民陪审员 王华兴人民陪审员 段国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