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64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西伟,钟祥市柴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道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