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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64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西伟,钟祥市柴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道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