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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铭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铭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铭岺,男,193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松,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263329XY(1—1)。法定代表人:周茂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铭岺因与上诉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王铭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铭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伟荣审 判 员 耿 杰审 判 员 陈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贡雪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