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某1、韩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某1。被执行人:韩某2,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韩某1与被执行人韩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某2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1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