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勋焕与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勋焕,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高勋焕,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47岁。被执行人: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高云东,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勋焕与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一套房屋已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赔偿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丽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