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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管光与杜满意、杜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光,杜满意,杜海军,杜振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763号原告:管光,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系管光母亲),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杜满意,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与杜满意系表兄弟关系),男,汉族,1970年8月1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杜海军,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杜振玲,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管光与被告杜满意、杜海军、杜振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满意、杜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杜满意、杜海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光撤诉。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