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梁海云、胡妙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云,胡妙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梁海云,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胡妙金,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海云与被执行人胡妙金(2016)闽0821民初14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现已被本院查封。因该房屋暂时无法清空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