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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吉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宋小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吉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宋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57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吉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67号。法定代表人:吴卫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小康,男,1985年4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关于常州市吉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小康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没有足额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宋小康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均为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熊金明审判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