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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瑞玲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茶西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玲,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茶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578号原告:李瑞玲,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茶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瑞玲诉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茶西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