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丽萍、李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李国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68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邱玲利,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丽萍(又名王利萍),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国柱,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邱玲利与被申请人王丽萍(又名王利萍)、李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豫0823民初68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丽萍(又名王利萍)、李国柱名下位于武陟县龙源镇兴华路东段北侧2幢2层西北户的房产一套,金额以195500元为限,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买卖、转让、毁坏或设立他项权利。申请人邱玲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丽萍(又名王利萍)、李国柱名下位于武陟县龙源镇兴华路东段北侧2幢2层西北户的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498元,由申请人邱玲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