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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1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楼碧锋、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碧锋,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碧锋,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小区43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5367164-1。法定代表人王明洋。申请执行人楼碧锋与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碧锋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645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产信息,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无房产信息。4、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对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5、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6、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再次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8、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9、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楼碧锋,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楼碧锋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工资人民币6454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650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赢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楼碧锋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