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苏李兴与范伟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李兴,范伟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894号原告:苏李兴,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新建社区居委会居民,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喜春、刘峻,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伟文,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承包商,住邵武市。原告苏李兴与被告范伟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贻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李兴的委托代理人刘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伟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李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范伟文支付原告苏李兴租金2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范伟文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范伟文从2013年至2014年底在外承接土建工程期间向原告租用脚手架碗扣,2016年2月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租金22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范伟文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碗扣出入库清单及欠条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从2013年5月13日起建立起租赁合同关系,2016年2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碗扣租金220,000元的事实。被告范伟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且证据间能形成证据链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未向本院举证。本院根据上述采纳的证据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范伟文从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底在外承接土建工程期间向原告租用脚手架碗扣,2016年2月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租金22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索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范伟文向原告苏李兴租用脚手架碗扣,双方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结算时未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理应及时给付租金,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由于原、被告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修改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租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伟文经本院合法传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修改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伟文应支付原告苏李兴租金2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范伟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贻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修改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