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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警通集团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华商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警通集团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华商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圣灯人民塘社区8组。法定代表人:王团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贵州警通集团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小街194号5-8层。法定代表人:徐睿,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贵州黔华商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坝区平安广场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徐睿,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警通集团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华商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债权陆佰玖拾柒万玖仟贰佰贰拾柒元(6979227.00元)、案件受理费柒万陆仟玖佰肆拾玖元(76949.00元)和申请执行费陆万贰仟贰佰玖拾陆元壹角肆分(62296.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通过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警通集团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华商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贵州警通集团公路桥梁有限公司对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是否享有债权尚待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4执16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晓  林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王  安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朝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