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执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淑艳与梅河口市友谊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艳,李洪波,梅河口市友谊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监1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艳,女,汉族,1947年11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李洪波,女,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友谊医院,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候成真。申请执行人张淑艳、李洪波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友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即(2016)吉0581执297号案件。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提级交叉执行,为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1执297号案件,指定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凤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林立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嵇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