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陈庆启、孙为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陈庆启,孙为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7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地址: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117号。法定代表人何琪,任行长。被告陈庆启,男,1961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孙为菊,女,1982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诉陈庆启、孙为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敬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