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霞浦县常起五金店与俞华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常起五金店,俞华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957号原告:霞浦县常起五金店,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号迪鑫阳光城*号楼**室。经营者:陈常起,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俞华鼎,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霞浦县常起五金店与被告俞华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霞浦县常起五金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霞浦县常起五金店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霞浦县常起五金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霞浦县常起五金店负担。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