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彭建明、余莉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明,余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317号申请人彭建明。被执行人余莉苹。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彭建明申请执行余莉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131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