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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刘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刘占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民初499号原告王小平,女,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刘占峰,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原告王小平与被告刘占峰健康权纠纷一案,王小平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红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刘占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平诉称,2016年7月12日20时许,王小平在郏××××村自家门口吃饭时,刘占峰上前因琐事将王小平打伤。后王小平被送往郏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现已治疗终结,因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王小平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占峰赔偿王小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08.75元。被告刘占峰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20时许,王小平在郏××××村自家门口吃饭时,刘占峰因琐事与王小平产生纠纷,并将王小平打伤。当晚王小平被送往郏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损伤;2、脑震荡。先后住院两次,共计住院治疗27天,2016年8月8日出院,支付医疗费3739.9元。王小平于2017年2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刘占峰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508.75元。另查明:1、郏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出警处理了此事,并作出郏公(白)行罚决字【2016】0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查明:2016年7月12日20时许,王小平在郏××××庄自家门口吃饭时,刘占峰上前因琐事与王小平发生争吵,随即刘占峰扇了王小平两个耳光。同时作出了对刘占峰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2、2016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28849元/年,2016年居民服务业人均工资为30482元/年。上述事实,有王小平提供的身份证明、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郏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和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占峰因琐事将王小平打伤,并由此造成王小平受伤住院,对该结果的发生刘占峰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小平要求刘占峰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王小平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包括:1、医疗费:3739.9元;2、误工费:王小平系农民,2016年农林牧渔业为28849元/年÷365天=79.04元,即每天79.04元。79.04元×27天=2134.08元;3、护理费:2016年居民服务业人均工资为30482元/年÷365天=83.51元,即每人每天83.51元。按一人护理,实际住院天数27天计算,即83.51元×27天×1人=2254.7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27天计算,每天30元,即30元×27天=810元;5、营养费:按住院天数27天,每天10元,即10元×27天=270元;6、交通费:王小平虽未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但王小平受伤是实情,在治疗期间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因此酌情认定为200元适宜。以上共计940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占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小平医疗费3739.9元、误工费2134.08元、护理费2254.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270元、交通费200等共计9408.75元。二、驳回王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占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