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骆巧珍、XX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巧珍,XX红,周月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35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娟、宗秀青,原告员工。被告:骆巧珍,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XX红,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周月芳,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巧珍、XX红、周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