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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金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郭家沱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郭家沱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c区塔楼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5621XA。法定代表人:廖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5768865765W。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重庆戴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郭家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山涧水岸11附27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5009296151N。负责人:张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飞,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重庆金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鞍建筑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北区政府)、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郭家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郭家沱街道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2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金鞍建筑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2930号民事裁定,指令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江北区政府、郭家沱街道办承担。事实和理由:1、江北区政府系设立、撤销郭家沱街道办下设琏珠村村民委员会的主体,在琏珠村村民委员会原有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江北区政府撤销建制即负有承担该村民委员会支付补偿款的责任;2、郭家沱街道办擅自使用被撤销建制的琏珠村村民委员会印章,损害金鞍建筑装饰公司合法权益,且郭家沱街道办是江北区政府指定的琏珠村村民委员会被撤销建制后的后续事务处理单位,并负责保管琏珠村的补偿款,故郭家沱街道办也负有向金鞍建筑装饰公司支付补偿款的责任。江北区政府辩称,1、法律并未规定批准设立、撤销村民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是该村民委员会权利义务的继受者,且江北区政府并不是设立、撤销琏珠村村民委员会的主体,仅只是进行批准;2、琏珠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被撤销后的权利义务应由原全村村民继承;3、如果金鞍建筑装饰公司认为江北区政府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在本案中主张。郭家沱街道办辩称,1、郭家沱街道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琏珠村村民委员会系村民自治组织,郭家沱街道办不是其权利义务继受者;2、金鞍建筑装饰公司是与琏珠村第一至八经济合作社签订的租赁协议,郭家沱街道办并不对其负有该民事合同义务;3、郭家沱街道办并没有管理被撤销的琏珠村第一至八经济合作社印章,只负责管理琏珠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印章。金鞍建筑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琏珠村第一至第八农村经济合作社应得的琏珠果园大坡岗土地补偿款中2960000元归金鞍建筑装饰公司所有;2、确认原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琏珠村第一至第八农村经济合作社应得的公路补偿费中440096元归金鞍建筑装饰公司所有;3、判令江北区政府和郭家沱街道办将原琏珠村第一至第八农村经济合作社应支付给金鞍建筑装饰公司的前述第1、2项补偿款共3400096元支付给金鞍建筑装饰公司;4、本案诉讼费由江北区政府和郭家沱街道办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江北区政府撤销琏珠村第一至八农村经济合作社建制后,既没有新设立其他建制单位来承继其权利义务,也没有将其并入其他建制单位;郭家沱街道办的临时留守工作组也只是作为负责处理、协调琏珠村第一至八农村经济合作社建制被撤销后相关遗留问题的临时机构,故江北区政府和郭家沱街道办并不是琏珠村第一至八农村经济合作社权利义务的承继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金鞍建筑装饰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金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金鞍建筑装饰公司在本案中是依据其与琏珠村第一至八农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租赁协议要求给付相应补偿款,在琏珠村村民委员会建制被撤销后,其要求给付补偿款的对象也只能是该租赁协议民事权利义务的继受者。依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撤销琏珠村村民委员会建制是由琏珠村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江北区政府仅是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其的行政职能,该区政府并不是琏珠村村民委员会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因此金鞍建筑装饰公司要求江北区政府承担给付补偿款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郭家沱街道办虽然按照江北区政府的指示设立临时留守工作组负责处理遗留问题,但该工作组对涉及村、社集体资产分配等问题仅负有协调、引导等职责,故郭家沱街道办也不是琏珠村村民委员会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因此金鞍建筑装饰公司要求郭家沱街道办承担给付补偿款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金鞍建筑装饰公司认为江北区政府关于批准同意撤销琏珠村村民委员会的决定错误,以及郭家沱街道办擅自使用琏珠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问题,本院认为此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本案中不予审理,可另诉解决。综上所述,金鞍建筑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师玉婷审 判 员  余彦龙代理审判员  刘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冉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