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杨高潮、广东西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高潮,广东西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陈碧霞,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高潮,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周游,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西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龙潮东路湛江美食广场E栋1楼1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委托代理人:伍广新,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40号嘉安园别墅B4乙栋。法定代表人:陈勇。委托代理人:伍广新,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碧霞,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林霖,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雯,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勇,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申请人杨高潮、广东西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碧霞、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春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浓、审判员唐文飞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翟锦霞担任记录。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4月21日再审申请人杨高潮、广东西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陈碧霞庭外协商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高潮、广东西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杨高潮、广东西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春丽审判员 邓 浓审判员 唐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锦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