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綦玉畅与刘尊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玉畅,刘尊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965号原告:綦玉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英,即墨七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星,即墨七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尊刚。原告綦玉畅与被告刘尊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綦玉畅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尊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玉畅撤回对被告刘尊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綦玉畅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