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龙超与陈新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超,陈新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740号原告:李龙超,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陈新岭,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超诉被告陈新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龙超承担。审判员 史献梅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蕊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