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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淄博鲁阔贸易有限公司、淄博丞雪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县金山果蔬有限公司、边涛、王晓雪、王长波、孙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11号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诉淄博鲁阔贸易有限公司、淄博丞雪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县金山果蔬有限公司、边涛、王晓雪、王长波、孙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31432.7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淄博鲁阔贸易有限公司、淄博丞雪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县金山果蔬有限公司、边涛、王晓雪、王长波、孙媛媛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鲁阔贸易有限公司、淄博丞雪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县金山果蔬有限公司、边涛、王晓雪、王长波、孙媛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1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如发现淄博鲁阔贸易有限公司、淄博丞雪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县金山果蔬有限公司、边涛、王晓雪、王长波、孙媛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