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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于玲与王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玲,王金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487号申请执行人:于玲,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金盛,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本案在执行于玲与王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