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于玲与王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玲,王金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487号申请执行人:于玲,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金盛,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本案在执行于玲与王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