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峰云与沈承伙、李世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云,沈承伙,李世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45号原告:李峰云,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赵俊,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承伙,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世翠,女,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云诉被告沈承伙、李世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沈承伙、李世翠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被告沈承伙、李世翠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