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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昌友与钟重兵重庆市锦程实业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昌友,刘云海,钟重兵,重庆市锦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288号原告:何昌友,男,汉族,1953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云海,男,汉族,56岁,重庆市锦程公司员工,住江津区。被告:钟重兵,男,汉族,48岁,重庆市锦程公司员工,住江津区。被告:重庆市锦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03X6。法定代表人:郑勇,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何昌友诉被告刘云海、钟重兵、重庆市锦程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后,原告何昌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昌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昌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昌友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