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20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与广州耐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广州耐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2022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唐美松。委托代理人:龙国华,广东龙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靖华,广东龙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耐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潘启贤。原告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与被告广州耐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靖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喷涂费用19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直有生意往来,由原告为被告的铝单板材料进行喷涂,被告确认材料的喷涂质量后支付喷涂费用。原告一直依约为被告加工喷涂铝单板材料,被告也依约支付了部分喷涂款项190000元,后经结算,截止2016年11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9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余款至今未还。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书面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进行铝单板喷涂加工。2014年3月20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在原告处的喷涂加工费总额为546387元,扣除部分工程中因原告喷涂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费用166387元后,被告还应向原告结算加工费用380000元。原告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90000元加工款,尚欠19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债权债务已经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并有双方对账后订立的结算单为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加工款1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耐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支付加工款1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1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41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巫伟文审 判 员 麦上康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