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于2017年3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豫P×××××白色宝骏牌汽车行驶至商水县张明乡董范村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56.4㎎/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送达回执、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检测报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被告人主动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丽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