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24沈启芬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启芬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4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启芬,男,1973年11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个体种蔬菜,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被告人沈启芬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1月27日归案,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启芬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3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屠某3的法定代理人王某4、被告人沈启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启芬于2016年9月至10月间,在江阴市青阳镇悟空村香墩6号厨房和被害人屠某3(女,2007年12月26日生)住处,采用摸、亲阴部、胸部、用生殖器触碰大腿内侧等手段,5次对被害人屠某3进行猥亵。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启芬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沈启芬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沈启芬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启芬与被害人屠某3家均租住江阴市青阳镇悟空村香墩6号,二家相邻而居,相互熟识。被告人沈启芬于2016年9月到10月间,在江阴市青阳镇悟空村香墩6号共用厨房和被害人屠某3(女,2007年12月26日生)的住处,采用摸、亲阴部、胸部、用生殖器碰蹭被害人屠某3大腿内侧等敏感部位的方式,多次对被害人屠某3实施猥亵。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屠某3的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9月至11月份间,隔壁“老三”叔叔(即被告人沈启芬)在江阴市青阳镇悟空村香墩6号厨房或其所住房间内,乘无人在场,多次摸其阴部、胸部、亲其乳房、阴部,还让其摸他小便的地方,其中有3次隔壁叔叔脱下其裤子,用他小便的地方顶其小便附近的地方,叔叔有时给其零钱,一共30元,昨天(即2016年11月26日)隔壁叔叔又到其家中,其爸爸在房间睡觉,他隔着衣服又摸了其胸部离开,后其告诉父母被隔壁叔叔耍流氓,妈妈和隔壁叔叔吵架后报警。2、证人王某4的陈述笔录,证实其系屠某3母亲,2016年11月26日晚上5时许,女儿说“老三”叔叔(即被告人沈启芬)耍流氓,摸她脸、身上,还将手伸到她裤子里摸,次日晚上5时许,女儿又对其说隔壁“老三”叔叔耍流氓,像之前一样摸她、抱她。其去责问沈启芬,沈起初不承认,其就报警的事实经过。3、证人屠某2的陈述笔录,证实其系屠某3父亲,2016年11月26日其在家睡着,迷糊中听见有人开门进来的声音,看见隔壁“沈某三”(即被告人沈启芬)用手摸自己女儿屠某3的脸,且屠某3的被子是掀开的,当日17时左右家人一起吃饭时,女儿对妻子说“老三”叔叔对其耍流氓,次日妻子报警,其方知沈某三对女儿做了那么多卑鄙的事。4、被告人沈启芬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书写的亲笔供词,证实其于2016年9月至10月份在江阴市青阳镇悟空村香墩6号厨房及被害人屠某3房间内5次采用摸、亲胸部、阴部、用生殖器蹭屠某3大腿内侧等手段对屠某3进行猥亵的事实经过。5、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沈启芬的身份情况。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屠某2对被告人沈启芬进行辨认的情况。7、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启芬归案的情况。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沈启芬的亲属代为补偿被害人屠某3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沈启芬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启芬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确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启芬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补偿并获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启芬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启芬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周玉萍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燕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