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邵德明与吉林北鸥生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赵本跃齐敦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德明,吉林北鸥生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赵本跃,齐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773号原告:邵德明,男,现住延吉市。被告:吉林北鸥生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白城市。法定代表人:张永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本跃,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齐敦刚,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德明诉被告吉林北鸥生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赵本跃,齐敦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德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德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邵德明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荣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