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慎刚、纪怀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慎刚,纪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96号申请执行人:石慎刚,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纪怀东,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人石慎刚与纪怀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纪怀东的银行账户存款6050元至茌平县人民法院账户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