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01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被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斌,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影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斌、张金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女李某某随原告一居生活,被告承担子女抚育费,婚生长子李某某随被告一居生活,原告不承担子女抚育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相识,于2012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2名子女,于2004年3月28日生一子李某某,现在沈阳读书;于2013年8月29日生一女李某某,原、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分居至今。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有债务30000元(欠赵永旭20000元,欠赵海研10000元),有共同财产三间砖平房,农用三轮车一辆。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夫妻感情好,且婚后已育有两名子女,所以不同意离婚。关于共同财产,三间砖平房,农用三轮车一辆均为被告父母所有,无财产;无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一子一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充分考虑家庭及子女的利益,能够和好如初,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