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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协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太原市中立峰业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太原市中立峰业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协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葛启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王存,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中立峰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新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贾全顺,该村委会主任。河南省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太原市中立峰业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涉及杏花岭区乡政府,虽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多次督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仍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反映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商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应在受到本裁定书后速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田春圃审判员  崔天寿审判员  杨小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杰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