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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吕某与邢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邢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2149号原告:吕某,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有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