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吕某与邢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邢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2149号原告:吕某,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有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