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6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佳博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佳博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61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佳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金悦钢材市场C区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8211-7。法定代表人:谷安佳,重庆佳博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法定代表人:陈德祥,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佳博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以(2016)渝0106执6374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江津区房屋,但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并于2017年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金科上尊置业有限公司的质保金,现因未到期无法执行,该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5月11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佳博物资有限公司本金879308.19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14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61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雨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