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与罗继仙、周啟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罗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住所地:富民县环城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690896122R。责任人:沈晏仟,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春阳,男,1968年8月1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职工。被执行人:罗某某,女,1972年11月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3年8月2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依据本院(2016)云012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32911.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能力赔还利息,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抵押物不具备处置条件,属无效抵押,应予以返还抵押证件。被执行人周某某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借款本金29000元(已交到法院),利息32911.58元部份,该被执行人经查无力支付、不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云012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