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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敬三、杨士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三,杨士军,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李敬三,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杨士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余杰,女,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李敬三与杨士军、余杰商事仲裁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士军、余杰支付案款2538971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27790元,但被执行人杨士军、余杰全部未履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以(2016)浙0109民初59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士军、余杰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江时代花园12幢1单元601室房产,并将上述房产移交本院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士军、余杰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江时代花园12幢1单元6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叶剑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