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冬冬与被申请人孟凡德、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冬冬,孟凡德,王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督16号申请人:吴冬冬,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申请人:孟凡德,,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申请人:王虹,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申请人吴冬冬与被申请人孟凡德、王虹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黑0622民督字16号支付令,无法联系被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送达债务人,依法应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黑0622民督字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279元,由申请人吴冬冬负担。审判员 王得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