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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彦亮与范广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亮,范广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21号原告张彦亮,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告范广西,男,35岁,汉族,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审理张彦亮与被告范广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范广西所有的冀T×××××号小型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彦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连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