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彦亮与范广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亮,范广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21号原告张彦亮,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告范广西,男,35岁,汉族,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审理张彦亮与被告范广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范广西所有的冀T×××××号小型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彦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连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