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殿仓、李冬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仓,李冬生,赵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殿仓,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李冬生,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赵婷婷,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殿仓与李冬生、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按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96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殿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冬生、赵婷婷偿还彩礼钱10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冬生、赵婷婷送达了(2017)皖0406执45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冬生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杰德牌动车一辆,车牌号为皖D×××××轻骑·铃木牌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李冬生、赵婷婷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李冬生、赵婷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倪士文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倪士文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传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