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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恢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长有申请范清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长有,范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恢58-1号申请执行人:申长有,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清龙,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申长有申请范清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清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长有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95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清龙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申请执行人张士杰与被执行人卫小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士杰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