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被告兰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军,兰玉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3民初515号原告:张志军,男,无固定职业。被告:兰玉容,女,无固定职业。原告张志军与被告兰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军、被告兰玉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兰玉容偿还欠款人民币6万元,支付2014年1月21日至2013年3月21日的利息11 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兰玉容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1日,兰玉容及其丈夫XX因种植水稻田向张志军借款6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2014年秋XX因病去世,2015年秋张志军多次向兰玉容催款,兰玉容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还款。被告兰玉容辩称,兰玉容的丈夫XX生前向原告张志军借款6万元,兰玉容不知情。2014年1月21日,张志军到兰玉容家中,XX让兰玉容给张志军补写一份欠条。XX去世后,家中经济条件不好,兰玉容未能偿还这笔欠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兰玉容的丈夫XX向原告张志军借款6万元未及时还款,也未给张志军出具债权凭证,2014年1月21日,张志军向XX索要债权凭证,XX让其妻兰玉容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上写明:“欠张志军陆万元整(6万)。XX、兰玉荣(容)”。因XX和兰玉容未还款,且XX于2014年10月21日因病去世,为此张志军于2016年3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兰玉容在其丈夫XX借款后于2014年1月21日给原告张志军出具欠条,对6万元借款予以认可,其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由于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视为对利息没有约定,本案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1 400元(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玉容偿还原告张志军借款本金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张志军负担143元,被告兰玉荣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苏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宣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