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力强、安星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力强,安星奎,李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兴源,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姚华镇,该司职员。被执行人岳力强,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安星奎,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彦波,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力强、安星奎、李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9628号裁决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受理费7858元、财产保全费1103元、公告费500元共计946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粤01执471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在仲裁过程中,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岳力强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30号C座1305房房屋5%的产权份额,结合本案的申请执行金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暂不处理该不动产。经本院发函查询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三被执行人均为外地户籍人员,现居住地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瑞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