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执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鑫源泰钢管集团巨龙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鑫源泰钢管集团巨龙股份有限公司,鑫源泰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董玉林,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29-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光,董事长。被执行人鑫源泰钢管集团巨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鑫源泰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玉林,男,汉族,1961年5月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刘建华,女,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鑫源泰钢管集团巨龙股份有限公司、鑫源泰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董玉林、刘建华金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鑫源泰钢管集团巨龙股份有限公司、鑫源泰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其财产已被多个法院另案执行,被执行人董玉林、刘建华亦无存款、对外投资、车辆登记等。另四被执行人已申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文庆审判员  吴国震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