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彩华、刘丽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华,刘丽娟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106刑初955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彩华,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身份证号码:37030219660414364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沈北一巷10号256。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多奇,辽宁申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英魁,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丽娟,女,1959年11月4日出生于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619591104032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74号272。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彩华、刘丽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彩华及其辩护人刘多奇、曹英魁、被告人刘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彩华、刘丽娟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八马路新玛特公寓1109办公室等地,宣称给瑞士API公司投资炒汇可获得高额回报,以此吸引群众投资,并向投资人提供银行账户吸纳资金。2015年1月,瑞士API公司网站关闭,造成了集资群众的损失。经审计,被告人刘彩华、刘丽娟从付秀娟等8名被害人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550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彩华、刘丽娟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犯。 被告人刘彩华否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辩称没有向投资者宣称炒汇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辩护人刘彩华辩护人曹英魁辩称,1被告人刘彩华不具有犯罪的主体资格因受害人未达到30户以上。本案吸收存款的主体是瑞士API公司。2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目的,刘彩华是投资该项目的受害者。3被告人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系自首。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彩华作出无罪判决。 被告人刘彩华辩护人刘多奇辩称,一、本案事实不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如下:1从主观目的来看,构成该罪必须明知该理财行为不合法,而本案被告人相信API公司真实存在且投资能获利,刘彩华不仅到国外实地考查,且本人的投资也血本无归。2从客观看,宣传场所是否存在事实严重不清,举报材料所载内容真实性不清,被告人未承诺过肯定保本付息,且其宣讲对受害人的投资没有产生影响。故本案投资者不符合刑法意���上的受害人。二、关于本案量刑,本案的涉案金额投资人实际损失和受害人数严重不清,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不能证明与刘彩华有关,其中四名被害人控诉不稳定,共计336万元的损失应从指控中扣除,投资账户谁提供没有查清,被害人本身也有过错。故被告人刘彩华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刘丽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表异议,辩称没有直接向被害人宣传炒汇事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丽娟通过被告人刘彩华介绍得知瑞士API公司炒外汇事宜。2014年7月��12月期间,被告人刘彩华、刘丽娟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八马路新玛特公寓1109办公室等地,宣称给瑞士API公司投资炒汇可获得高额回报,以此吸引群众投资,并向投资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投资人转款吸纳资金,同时负责给投资人提供网络登陆账户及密码。2015年1月,瑞士API公司网站关闭,造成了集资群众的损失。经审计,被告人刘彩华、刘丽娟共从付秀娟等8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5万元,现尚欠投资人本金415万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银行转账交易明细一组 证明本案8名被害人向英文名字账户及刘丽娟账户存款情况。 (2)大信会计事务所辽宁分所情况说明及司法鉴定许可证 证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原为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评估资质。 2、鉴定意见 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通过刘彩华、刘丽娟、郝翠珍3人介绍投资金额455万元,截止审计日,尚欠投资人本金415万元。 3、情况说明 证实瑞士API公司未到省金融办办理过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的手续,金融办的工作人员调取了相关资料未发现瑞士API公司在国内办理过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的手续,同时通过金融办了解得知,无论是国外公司还是国内公司,只要涉及吸收存款的一概不批,现在国内只有银行才有资质吸收存款。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安秀方陈述 2014年6月郝翠珍打电话告诉我炒外汇项目可靠赚钱在和平有个讲座让我过去听听,当时刘丽娟、郝翠珍、刘彩华他们都去了。刘彩华和刘丽娟分别在这次会上讲话。总之是投资API利润高能赚钱,鼓动我们投资并说存取自由。郝翠珍把我还有10多个人找到铁西区新玛特1109室上过一次课,刘丽娟、郝翠珍、刘彩华3人分别我们介绍了关于一个名为API瑞士炒汇公司,每人设立账户最低是1万美金,没有投资上限,月利润是5-10%,3人称该公司已经运营两年多,项目非常可靠,在此之后3人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投资该项目,后来我就分二次投资了42万。第一次我转了7万元,第二次我转了35万元,两次都是刘丽娟拿我的银行卡填的单子转的款。刘丽娟和刘彩华负责讲课。这次API投资刘丽娟和刘彩华起的是骨干作用,她们利用郝翠珍的人脉关系组织大伙投资。刘丽娟给我们展示API公司网站上关于API地区经理成绩单,刘彩华作为沈阳地区经理身份出现,她是刘丽娟的上线负责联系API公司,并指导刘丽娟业务工作,刘丽娟是负责提供转款账号并协助投资人转款并告诉投资人网址、账号、密码和如何操作,刘丽娟给投资人的账号应该是刘彩华提供的。2015年1月7日,我在该公司网上的账户没有了,我也联系不上她们3个人了。 (2)被害人徐晶陈述 开始我是通过我老姨刘艳慧知道瑞士API投资的。刘艳慧是通过郝翠珍知道这件事的,刘艳慧告诉我在铁西区新玛特公寓1109办公室有个关于瑞士API投资的会让我去听听。刘丽娟和刘彩华对我们宣讲了关于瑞士API金融公司情况,两人称已到瑞士公司考查了,该公司真实可靠,收益高。并让我们发展下线,每发展一个下线都有提成。我投资7万元,是刘丽娟提供的账户,我自己转钱。刘丽娟除了给我账户外,还帮我在电脑上下载瑞士API的软件,告诉我投资账户、密码及如何操作。我没有与刘彩华签过投资协议。 (3)被害人付秀娟陈述 我是通过郝翠珍知道瑞士API投资的事。在和平区华人酒店我去听课了,一���姓谢的瑞士API东北总代理先介绍瑞士API公司的规模和经营模式,并讲如何投资及回报率的事,就是想让我们投资。刘彩华当时做了补充和讲解。在铁西新玛特1109室还上过一回课。刘丽娟、郝翠珍、刘彩华3个人分别跟我们介绍了关于一个名为API瑞士炒汇公司,每人设立账户最低是一万美金,没有投资上限,月利润是5-10%,3人称该公司已经运营两年多,项目非常可靠,投资越多赚的越多。我以我个人名义投资7万元转给刘丽娟账户了,她说先转给她,然后她将这笔钱转走。当时刘丽娟、郝翠珍、刘彩华她们都去了。投资后刘丽娟告诉我瑞士API网站的,把我投资后的账户告诉我了,然后告诉我API的网址并告诉我如何操作。我还以何畏的名义投资35万元,后来何畏返还我10万元。2015年1月7日我在该公司网上的账户没有了,我联系郝翠珍,他们三个也联系不上了。 (4)被害人吴金玲陈述 我是通过郝翠珍知道瑞士API投资这件事。我投资7万元转到刘丽娟提供的账户上,也是刘丽娟领我到银行转的。刘丽娟跟我说,刘彩华是她上线,转账账号是刘彩华给她的。刘丽娟、刘彩华和郝翠珍应该都有提成。2014年7月末我跟刘彩华等人去香港上了一回关于瑞士投资的课,我回来后郝翠珍、刘彩华、刘丽娟还找了10多个人到铁西区新玛特1109办公室开会,讲一下会议精神,说投资肯定能赚钱,并且利润可以随时取出来。刘彩华对投资人进行讲解,刘彩华是这次投资的���负责人。刘丽娟负责给投资人提供账号和转款,郝翠珍负责召集投资人。 (5)被害人刘艳慧陈述 是郝翠珍告诉我的瑞士API公司的事,郝翠珍和我说朋友给她介绍了一个好的理财项目特别赚钱可好了,近期在和平区马路湾一个酒店有关于API讲座让我去听听。一个姓谢的介绍了如何投资及回报率的事,就是想让我们投资。会后刘彩华用她电脑让我们看了她的业绩并说她是在银行贷款投资做的这个项目,指着电脑上的数据,账面上大约几百万,说看我都赚了多少钱了,还说她还去瑞士考查了公司,连营业执照都看了,这个项目好,让人放心。在铁西新玛特1109郝翠珍办公室还上过一次课。当时有刘丽娟、刘彩华等大约共有20人左右。在会上刘彩华等人讲了去香港API培训基地参观的感受,目的就是想让大家投资。我投资了63万,是转到刘丽娟提供的账户名为英文名字卡里,刘丽娟除提供转账账号外,还在电脑上教不会操作的人怎么做,有投资的不会转款的她帮转款。刘彩华是姓谢的手下,投资人要投资的话要找刘丽娟要投资账户,刘丽娟再找刘彩华要账号。2015年1月7日我们账户被清零就发现被骗了。API公司开始在网页上发布安抚投资人的消息。 (6)被害人李焕云陈述 我四笔共投资119万,有105万是刘丽娟给我转的转给两个户名像外国名字的账户里,还有14万转到刘丽娟个人账户里了。我是通过刘丽娟投资的。我在新加坡参加了一个关于瑞士API公司组织的一次年会上见过刘彩华,刘彩华因为开发客户多在会上还得到了API公司给她的奖金,她是辽宁地区的一个经理,刘彩华是刘丽娟的上线。 (7)被害人何畏陈述 我是在互联网上看到瑞士API公司相关信息知道这件事。在和平区的华人酒店听个讲座。当时是一个自称姓谢的讲课,鼓动我们投资。我通过刘丽娟投资的,当时刘彩华告诉如果有事就找刘丽娟,我投资的账户是刘丽娟提供的,在会场上刘彩华在安排刘丽娟做事,刘彩华好像是刘丽娟的上线。开始时我们每人投资35万元,共计140万元,后来有两个人不投资了,我就把钱退给他们了。所以这140万元中除了35万元是付秀娟的以外,其余都是我的。当时我为降低投资风险又在该公司的网站上申请撤资40万元,撤回的40万元中我给付秀娟10万元,所以我个人实际投资是75万元,付秀娟投资25万元。 (8)被害人马维军陈述 刘丽娟说有一个瑞士API金融公司理财项目让我去听听。我就听了一回课。2014年10月份刘彩华在铁西区兴华街七马路的天丰饭店里对我以及其他10个人宣传瑞士API金融公司,该公司真实可靠,收益高,投资的月利息5-10%。刘丽娟领着我去银行让我把银行卡的钱转到刘丽娟指定的账户,我投资2次,转了70万元,投资后没有返利。 5、证人证言 (1)证人郝翠珍证言 在2014年5月份的时候,刘丽娟先打电话后又到我的办公室找我说有一个瑞士API炒外汇挺挣钱让我投资,又过了几天,刘丽娟把刘彩华带到我办公室,刘彩华又和我介绍瑞士API炒外汇公司的情况。2014年7月刘丽娟通知我到沈阳市和平区马路湾附近的一个宾馆参加API“中国第一人”的讲座,就是介绍这个公司真实可靠,每股一万美金,肯定能赚钱。我的办公室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37号新玛特公寓1109室。刘丽娟知道我以前做过其他理财项目手里有人脉,想让我拉其他人投资。如果拉进其他人投资根据人数和投资额有不同的提成。我的身体不好,我在家休息期间付秀娟、安秀方、刘艳慧分别到我家来看我,我告诉他们近期在和平一个宾馆有关于瑞士API的讲座,他们都表示想去听听,主讲的是一个姓谢的,会上告诉如何投资盈利情况。刘彩华是刘丽娟的上线,刘丽娟和我说姓谢的是API辽宁总代理,这次来沈阳是刘彩华找来的,刘丽娟知道API这件事也是刘彩华告诉她的。如果有人要投资只能向刘丽娟要账号,刘丽娟向刘彩华要账号。 (2)证人苏杭证言 证实沈阳市兴华街37号(新玛特公寓)这个房子是我大姨郝翠珍的,因为我当时没有办公地点,我大姨就把这个房间借给我用了。我从公司注册后2014年6月就在1109办公了,到2014年11月18日时候我就不在这办公了。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丽娟在公安机关供述 我通过刘彩华知道瑞士API炒外汇公司这件事。刘彩华在电脑上把瑞士API炒外汇公司网页打开,给我介绍公司详情,并把她在公司网上交易的账户打开让我看她的收益情况,投资瑞士API炒外汇公司能获得高额回报。刘彩华领我到香港、瑞士去参观,目的是让我找人参与投资。我通过郝翠珍找了7、8个人投资了。我找人投资我和刘彩华、郝翠珍都有好处。郝翠珍在她找来的所有投资人每笔交易中获得2美金提成,我是得1美金提成,刘彩华0.5美金提成。公司把提成的钱打到我们在公司网上的个人账户里,现在网站关闭了我的交易明细打不出来了,投资人转账的账号是我提供的,投资人向我要账号,我向刘彩华要的账号,刘彩华负责和他的上层要转账账户,我是帮助投资人网上操作和转款。有的投资人把投资款转入我的账户,他们不会转款我帮助他们转款,我一分钱没留。共有两次宣传活动,第一次是刘彩华告诉我瑞士API辽宁总代理一个姓谢的来沈阳了,我就告诉郝翠珍了,郝翠珍领10多个人来和平华人酒店,姓谢的播放了关于瑞士API简介以及宣传材料,同时我开了自己的交易账户让大伙看他的盈利情况。第二次是在铁西区新玛特1109办公室,我们根据瑞士API炒外汇公司网页介绍和宣传片让他们看,并告诉他们我们实地考查情况,让他们投资。具体讲该公司真实可靠,高额的收益,每一户投资额最低为7万元人民币,投资周期为8个月(5万美金周期是6个月、20万美金周期为4个半月),收益翻倍。 (2)被告人刘彩华供述 我是刘丽娟的上线,刘丽娟是郝翠珍的上线,我负责联系公司的人要账户交给刘丽娟,还和刘丽娟给投资人讲解投资的事,刘丽娟负责帮助投资人并联系郝翠珍。我是在公司网站上通过客服以微信方式联系一个姓林的,他给我账户。郝翠珍的办公地点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37号新玛特公寓1109室,在这个办公室把投资人找来给他们讲解投资的事。我和刘丽娟都去过香港、瑞士,把我们的经历并根据公司网上的宣传内容以及宣传片给投资人看了,讲解的内容大概是该公司正式可靠,收益高,每一户投资额最低为7万元人民币或1万元美金,投资周期为8个月,收益翻倍。瑞士API辽宁总代理一个姓谢的在和平华人酒店上的课,讲解如何投资以及盈利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彩华、刘丽娟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瑞士API公司可获得高额回报,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1、关于二被告人均提出没有向投资者宣称或直接宣称炒汇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刘丽娟通过被告人刘彩华介绍投资瑞士API公司炒外汇一事,而后又向郝翠珍等人进行宣传,并最终发展本案八名被害人进行投资,同时宣称介绍他人投资,公司会支付给客户佣金。上述事实不仅有二被告人供述、证人郝翠珍证言同时还有API公司奖励制度���定予以佐证。对于被告人之间通过口口相传而形成了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的氛围,甚至积极要求他人帮其介绍吸收存款的对象,故本案可以认定为公开宣传。同时相关投资人均证实二被告人曾在新玛特办公室等地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宣传、介绍投资获得高回报的事宜,故对二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犯罪主体是瑞士API的辩解,经查,瑞士API在国内未依法设立且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而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瑞士API公司��能成为本案单位犯罪的主体。同时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具备上述情况之一的,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被害人虽未达到30人,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已达455万元,属数额巨大,故被告人刘彩华具有自然人犯罪主体资格,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二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刘彩华的行为在主观及客观方面均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彩华在公安机关曾供述为新发展投资者向瑞士公司要存款账户,从新加入的投资者中获得佣金,该供述与被告人刘丽娟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相关证人证言及刘丽娟供述还证实刘彩华向不特定人讲课,宣传该项目非常可靠,利润高能赚钱,投资越多赚的越多。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刘彩华对吸收更多存款的结果持积极肯定的态度,由此可见刘彩华为瑞士API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到一定作用,并造成投资人415万的损失无法挽回的后果,尽管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本人也是投资者和受害者,但其投资行为不能阻却其宣传发展其他人投资的客观行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构成本罪的根本性要素。未经法定设定程序而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即便被告人辩称不知道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于其是否知晓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和行为定性的认定。故对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刘彩华辩护人刘多奇提出举报材料记载内容真实性不清,其中4名被害人控诉不稳定,故应将336万元的数额扣掉的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被害人付秀娟出庭证实当初在公安机关报案时,大家委托其写的材料,故某些细节有出入。后经公安机关复核,相关证人已有针对性地出具了证实材料并对此给出合理解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虽记载被害人马维军拒绝取材料,但庭审当中被害人马维军明确表示没有放弃追偿权,并认可已给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相关审计鉴定意见是结合银行资金往来明细汇款凭证等书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综合予以认定,并未单纯按被害人陈述证���金额来确定,且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收集,故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5、关于二辩护人提出与投资人签定了投资风险同意书及客户协议书并提请证人马长群到庭,以此证明相关风险已提示及本案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证人徐晶否认签定过风险同意书及客户协议书,且庭审当中付秀娟、安秀方、马维军均否认签定过任何协议书,现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已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抗风险承受力及已尽到相关风险提示义务,相反各被害人均证实被被告人宣称的高额回报所诱惑而予以投资。故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以采纳。 6、关于辩护人曹英魁提出被告人刘彩华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均通过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而归案,被告人刘丽娟尚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彩华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故刘丽娟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彩华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对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彩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定被告人刘丽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刘彩华、刘丽娟退赔8名被害人赃款共计人民币41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敏 审 判 员 黄雪梅 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鸿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